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炎春 、台中商銀及 何淑娥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系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860萬元(360萬元+500萬元),然上開土地經鑑定價格合計為331萬元,依前揭規定,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即3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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