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
即 被 告 郭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益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