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信凱
上原告與被告 周麗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1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