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被 告 耿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叁佰元(即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