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53號
原   告  徐美瑀
法定代理人  廖淑宜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張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二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有無參加拳擊教練課程,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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