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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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48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姜沁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7482 號裁定(100.09.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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