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權利屆滿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權利屆滿期間││號││││(新台幣)││(民國)│├─┼─────────┼─────────┼───────────┼────────┼────────┼──────┤│1│ 洪厚 │新店地區農會 安康分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壹拾萬元│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七月三││││部│││八│十日│├─┼─────────┼─────────┼───────────┼────────┼────────┼──────┤│2│洪厚│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捌萬元│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九月三││││部│││九│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