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福春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九十年二月五日│貳萬壹仟叁佰玖拾│QC八二三五八八│││││蓄部││元│七││├─┼─────────┼─────────┼───────────┼────────┼────────┼──┤│2│峻興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伍佰玖拾│CC一一二0七五│││││行││叁元│五││├─┼─────────┼─────────┼───────────┼────────┼────────┼──┤│3│優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伍仟肆佰陸拾元│UB00二八九五│││││分行│││八││├─┼─────────┼─────────┼───────────┼────────┼────────┼──┤│4│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三日│肆萬捌仟伍佰捌拾│GB六九一四三九│││││行││元│0││├─┼─────────┼─────────┼───────────┼────────┼────────┼──┤│5│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壹萬貳仟玖佰伍拾│GB六九一四三五│││││行││伍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