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債務人 陳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 姚美人 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年6月22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第三人 陳姚美人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姚美人及相對人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又第三人陳姚美人已於113年1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陳姚美人之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陳姚美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借據、催告函及郵件回執、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將軍區

沙溝

1083

209.23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83

臺南市將軍區

平沙118之55號

1083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家用

77.12

85.93

8.82

171.87

平方公尺

4.18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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