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棋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