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告 陳瑛萱

被告 曾詠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金訴字第702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卓世傑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黃偉竣

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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