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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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葉建志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 律師

被告 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5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534 號裁定(114.07.24)[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534 號和解筆錄(114.08.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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