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葉建志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 律師
被告 葉信成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5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