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告 李育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田穎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