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埔心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