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埔心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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