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朝宜
相 對 人  游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
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求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六簡155號全案卷
宗,應由兩造依判決主文比率分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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