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怡穎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俊甫葉建志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獅 間債權讓與之證明,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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