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王秋翔
被 告 許源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90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14日下午5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7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約定被
告得憑卡提領款項,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48萬元為限度,
期限內得於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如未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
中華商銀得立即減少被告授信額度或停止被告尚可動用之額
度,並於繳款正常後視信用狀況恢復原額度或部分額度,且
延滯期間之利率按年利率20%給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而上開
債權業於95年9月27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麥克現金
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尚非無據。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