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劉柏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6
月7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100090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劉柏豪冒用他人國民身分證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壹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1年5月23日晚間23時45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二段483號1樓楓尚PUB店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點,冒用同學 李孟威 之國民身分
證,進入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之上開販賣酒類飲品之
PUB店內消費,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證人 蘇鈵鈞 、李孟威警訊之證述。
(四)卷附現場檢查紀錄表1紙。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