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耀興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
  1年度司促字第1356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6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提出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紀錄及繳款明
  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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