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耀興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
1年度司促字第1356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6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提出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紀錄及繳款明
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