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旻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献
上 訴 人  陳晴瀅
被上訴人  侯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4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6日、101年6月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
陳晴瀅及旻泓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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