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杜浩然
杜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6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13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上午9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杜浩然於民國97年1月9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杜正德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10,180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即被告杜浩然於99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0年7
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杜浩然對原
告之請求亦不爭執,被告杜正德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