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414號
原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被   告  白林美雪
代 理 人  白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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