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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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3月24日聯合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修丕龍┌──────────────────────────────────────────────────────┐│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謝維芳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月31日│27,200元│VB0000000│││││限公司哨船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