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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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3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甲○○乙○○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若無孫輩則為父母,若無父母則為兄弟姐妹,若無兄弟姐妹則為祖父母)之文件;原拋棄繼承通知書誤載上列聲明人為受通知人,其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