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3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143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本件不能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