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2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林豐彥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母親 林蔡桂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三、被繼承人之弟 林志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均已死亡之切結書。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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