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2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 洪沛澤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