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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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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