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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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鼎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5號行政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業經原告於94年12月7日撤回,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