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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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惟補充更正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為1.07公克(空包裝重1.04公克)及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280005623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按。
三、經核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