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服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9號、94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