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江燕鴻 上訴人即被告丙○○原名張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