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自白犯行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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