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鼎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金珠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