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五О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羈押,但被告已坦承不諱,且家中待被告處理,因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送台灣台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現已非由本院羈押。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