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60號
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簡雯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置證件袋),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核非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所定「其他繼承事件」而應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之情形,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