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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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60號

原告 陳俞希陳孝慈

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 律師

被告 莊憲其莊錦源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簡雯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置證件袋),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核非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所定「其他繼承事件」而應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之情形,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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