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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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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