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台灣佳思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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