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常業搶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蔡名曜
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常│有參││台│42122│臺│0││臺│0│││業│期年││中│41922│中│上1││中│上1│││搶│徒陸│98│地│偵14162│高│2│9│高│2│││奪│刑月││檢│26841│分│訴1││分│訴1││││││署│111│院│││院│││├──┼──┼────┼──┼───────┼─┼───┼────┼─┼───┼────┤│偽│有陸││台│2│台│││台││││造│期月││中│2│中│3││中│3│││文│徒│8│地│偵2│地│訴8│9│地│訴8│││書│刑││檢│1│院│5││院│5││││││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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