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卯○○兼林視同上訴人戌○○視同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亥○○視同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未○○視同上訴人丁○○視同上訴人巳○○視同上訴人午○○視同上訴人庚○○視同上訴人乙○視同上訴人丑○○視同上訴人子○○視同上訴人辰○○視同上訴人癸○○視同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壬○○理人辛○○視同上訴人酉○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申○○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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