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IVQ4X4L10T30G2KG;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詐│有肆││台│偵1│臺│││臺│││台中││期月││中│0│中│上4││中│上4││地檢││徒│月│地│5│高│8│9│高│8│9││欺│刑│間│檢│7│分│易4││分│易4││號││││署│1│院│││院│││執7││││、││││││││2││││彰││││││││9││││化│偵5│││││││8││││地│6│││││││││││檢│2│││││││││││署│5│││││││├──┼──┼────┼─┼───┼─┼───┼────┼─┼───┼────┤│公│有陸││彰│調0│臺│1││臺│1││彰化│共│期月││化│偵7│中│交4││中│交4││地檢│危│徒│5│地││高│上3│9│高│上3│││險│刑││檢│偵1│分│訴1││分│訴1││號││││署│1│院│││院│││執9│││││2│││││││8│││││3│││││││5││││││││││││3│││││偵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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