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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