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