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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