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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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即華隆娛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右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就任為華隆娛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隆公司)之清算人,並已聲請法院備查在案。經聲請人執行清算人職務,整理華隆公司之帳務,華隆公司尚有新臺幣(下同)八萬一千四百零六元之盈餘,惟於清算期間收受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北稅法裁字第0九一0一000一七號處分書,得知華隆公司尚需補繳四百四十五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之營業稅,及二千二百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九十元之罰鍰,足見華隆公司之資產已不能清償其債務,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倘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即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華隆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所追繳之營業稅四百四十五萬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及科處之罰鍰二千二百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九十元,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北稅法裁字第0九一0一000一七號處分書影本各一件為憑,惟華隆公司僅有積欠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稅捐及罰鍰,尚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華隆公司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