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張德然
被   告  李俊佑 (原名: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2,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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