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新種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