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楊岫涓 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劉泓志 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吳永昌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胡和豐
廖如瑩 胡奇玉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中村 訴訟代理人 王焜永
陳信雄 蔡漢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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