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 阮傳順
阮惠珠 阮惠玲 阮瑤姿 阮子亘 黃溪泉黃金枝 黃火旺 黃綉桂 黃素珍 黃野東 上列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黃莘薾 追加原告 呂秀梅 律師(即 黃明裕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林振衣
林重武 林重志 林瑞恭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林曼琼
林家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曼言利
蔡昱青 林洪縀 林惠美 林惠珠 林茂生 林茂全 張錦雪 林弘彬 林宜嫻 林宜萱 林向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
5年1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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