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黃新堯
(即原告) (在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君 男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改行訴訟程序時須再
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